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学研究项目、成果,提升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为医院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范围包括以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名义,由我院职工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鉴定(验收)成果、科研成果奖励、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知识产权、应用成果,以及与科研有关的经费报销、学术活动管理等。
第三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不包括归属北华大学的科研事项,但对北华大学承认的科研事项我院均予以承认。
第二章 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主管部门和行业科研部门)立项批准,并列入国家或地方科研规划,且获得政府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有与我院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经费必须到达我院指定账户。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级别依据项目的来源或经费额度确定,无“可支配经费”额度的项目不予认定。本办法中的“可支配经费”指项目立项部门下达的到款总经费减去转拨合作单位的经费,不包括自筹经费。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级别分为国家级一类、国家级二类,国家级三类,省级一类、省级二类,市级一类、市级二类和校级八个级别。
1. 国家级一类项目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含原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以及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2. 国家级二类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它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它项目、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其它项目。
(2)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的子课题(指课题任务书中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明确列为子课题(任务)的主持单位,且有明确经费预算的子课题)。
3. 国家级三类项目
国务院其他部委、办、局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及国家智库立项项目。
4. 省级一类项目
(1)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2)国家级实验室(中心、基地)公开招标的开放基金课题。
5. 省级二类项目
吉林省教育厅及其它省委、办、厅、局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6. 市级一类项目
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7. 市级二类项目
市其它委、办、局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8. 校级项目
北华大学立项的各类自然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如学校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学校青年基金项目等。
在国外以第一负责人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六条 我院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依托院外单位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30%以上的经费进入我院账户的,可以参照上述纵向科研项目分类定级标准予以认定。到院经费不足30%的,按照降一级项目进行级别认定。
第七条 项目合同书中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明确作为参加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15%以上经费进入我院账户的(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按10%计),可以参照上述纵向科研项目分类定级标准予以认定。到院经费不足15%的(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按10%计),按照降一级项目进行级别认定。我院未在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中列作参加单位,而承担项目部分工作的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级别认定。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可支配经费额度分为A类项目、B类项目、C类项目、D类项目和E类项目五个类别。
横向科研项目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类别 | 自然科学类项目 可支配经费(万元) |
A类项目 | ≥200 |
B类项目 | ≥100 |
C类项目 | ≥50 |
D类项目 | ≥20 |
E类项目 | ≥4 |
第九条 项目参与人员名次的认定:对于我院主持的科研项目,人员名次按照合同书中排序予以认定。对于我院承担的“子课题”,人员名次按照“子课题”中排序予以认定,“子课题”负责人认作第1名。对于我院只是作为参加单位而不是 “子课题”承担单位,人员名次按照项目合同中人员总排序认定。
第十条 横向项目应在立项前签订协议。项目负责人与对方公司、机构签订的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 结项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协议一式四份,由法务部门审核后,经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签署。
第十一条 关于项目成员变更问题,上级立项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立项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上级立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参与人员名次只允许在项目结题时变更,并需在结题前半年向科研处提出申请,且必须提供项目标注的论文,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第三章 鉴定(验收)成果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成果是指科研项目鉴定(验收)后形成的成果,其级别与项目立项级别一致。凡是未经认定的项目,其成果也不予认定。在成果鉴定(验收)证书中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或北华大学)未列入项目完成单位的成果一律不予认定。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奖励。
第十四条 科研奖励级别分为国家级、部委级、省级和市厅级。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未列入成果完成单位的奖励一律不予认定。
1. 国家级奖指国务院或受国务院委托的有关部门颁发的政府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 部委级奖指由中央各部委颁发的科研奖励(获奖证书上需盖有关部委“国徽章”),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专利奖。
3. 省级奖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专利奖按省级奖励认定。
4. 市厅级奖指市人民政府或省各委办厅局颁发的政府奖。
第五章 学术论文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包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集刊论文,不含会议报道、学术动态、会议综述、摘要等。国内期刊必须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期刊,并且该论文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数据三大期刊网之一可以查到。我院只对署名有北华大学的论文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我院对学术论文的认定依照《北华大学科研项目、成果认定暂行办法》认定。北华大学不予认定的,我院同样不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我院研究生学生为第一作者且以“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论文明确标识了其研究生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且符合确立的指导关系和研究方向,其指导教师可认定为通讯作者。
项目组成员(立项合同书中所列)为第一作者且以“北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论文明确标识了该项目负责人为通讯作者,论文必须标注项目号,并且项目研究内容与发表论文内容一致,该项目负责人可认定为通讯作者。
我院教师担任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有“北华大学”,且明确标识了该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的论文,其指导教师可认定为通讯作者。
第十八条 学术论文按被国内外重要文献数据库收录情况及其在学科领域的影响力来进行评价。国内外重要文献数据库包括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CI)及其扩展版(简称SCIE)、《工程索引》(简称EI)、《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SSCI)、艺术及人文引文索引(简称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CPCI-SSH)。
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提供的数据(中国科学院SCI期刊分区表)为准。
第十九条 “核心期刊”论文的认定依据为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当年最新版);“重要期刊”论文的认定依据为《2003年吉林省教育厅期刊目录》,但认定“重要期刊”论文的前提是其发表的期刊必须是“核心期刊”。
第二十条 被SCI、EI、SSCI、A&HCI 收录的期刊论文按重要期刊论文认定,但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论文摘要,不予认定。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现从事专业一致)3000字以上,署名北华大学,按“重要期刊”论文认定;1000-3000字按“核心期刊”论文认定。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其它版面)、《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现从事专业一致)2000字以上,署名北华大学,按“核心期刊”论文认定。
发表在省级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与现从事专业一致)1000字以上,署名北华大学,按“省级期刊”认定。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摘的期刊论文按“重要期刊”论文认定。
第二十一条 EI、CPCI收录的会议论文,2019年12月31日之前发表的,按照会议论文认定;2019年12月31日之后发表的,不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 北华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职称评定、业绩考核等工作中院内认定为核心期刊论文,但在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评聘考核期内发表的2篇及以上的只以核心期刊论文认定1篇,多于1篇的其他北华大学学报发表论文认定为省级期刊论文。
第二十三条 发表在国外期刊杂志上的学术论文未被SCI、SSCI、A&HCI、EI收录的,级别可参照相应国家学术期刊认定系统。增刊、内刊、内部发行物等登载的论文均不予以认定(被SCI、EI、CSSCI检索的期刊除外)。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的论文,不予认定
1.发表于我院承认的期刊目录之外期刊的;
2.在知网、万方或维普均无法查到发表的当期期刊的;
3.在同一期刊同一期发表两篇或以上的论文,只认定其中一篇;
4.论文内容为病例报导且只有一例的;
5.发表于杂志副刊、增刊的;
6.文章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除不予认定外,还将对论文作者进行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学术著作
第二十五条 学术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工具书,在国内出版的学术著作须通过国家“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认证。在国外出版的学术著作可参照相应国家学术著作标准,由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著作总字数要求不少于10万字。
第二十七条 我院对学术著作的认定依照《北华大学科研项目、成果认定暂行办法》认定。北华大学不予认定的,我院同样不予以认定。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指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或其他国家专门审批机构授予专利权或专有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成果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权包括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类成果认定以专利或专有权证书为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情况,我院只对专利权人或专有权人为北华大学的成果予以认定。因此所有专利方面的相关管理必须遵照《北华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北华大学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实行。
第三十条 根据北华大学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要求,在专利申报阶段,必须在北华大学报备,由大学对专利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符合国家要求的方可正式申报。
第八章 其他科研、成果
第三十一条 应用成果,如新产品、行业标准、决策类咨询成果、社科成果等其他类科研成果,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暂不做出明确规定。
第九章 高水平科研业绩奖励
第三十二条 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对高水平科研业绩进行配套奖励。符合奖励的条件和奖励标注遵照北华大学《北华大学高水平科研业绩奖励暂行办法》(北华校字〔2017〕》193号)中的条件和标准执行。奖励只进行一次,已经接受北华大学奖励的高水平科研业绩,附属医院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章 科研经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到达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的科研经费纳入我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纵向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各司其责。
1.科教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运营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财务运营部做好科研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协同组织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
2.财务运营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教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和审核科研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3.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的结题及借款报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4.根据北华大学要求,科研经费中的设备费的招标与采购由北华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批、招标和采购。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别。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2)业务费: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专用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及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项目管理费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核定按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般分为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预算一般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别编制。 间接费用的额度应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 500 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30%;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具体比例范围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纵向项目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科研经费预算要从其规定。纵向科研项目获批后,按照批复或项目合同书中的经费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
第三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按项目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未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编制预算和开支范围,经项目委托方审核通过,并到科教部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确需调剂的,需上报给科教部备案,由科教部与财务运营部沟通、调剂。
第十二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运营部应及时通知科教部。科教部负责下达科研经费指标,财务运营部根据项目任务书进行拆分,履行建账手续。
第四十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要求依照北华大学附属医院财务制度执行。财务制度没有相关规定的,可参照北华大学《北华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北华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 经费报销审批
第四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报销管理按照“ 谁主管、谁签批、谁负责” 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报销或借款依此由项目负责人、科教部主任、主管科研副院长、主管财务副院长和院长签批,最后交由财务运营部主任审核。
第十四章 财务决算与结题结账
第四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编制财务决算。科研项目收入和支出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第四十五条 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除上级要求需按原拨款渠道上缴的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组继续使用,可用于项目后续研究及成果转化,也可用于其他项目的预研,为新的科研探索做好前期准备。
第十五章 科研项目票据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执行中发生支出业务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方可进行财务报销。报销时,应根据财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须补齐后才能报销。
第四十七条 强化科研经费合法、合规使用。严禁编列虚假合同、虚假预算,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冒领劳务费用、专家咨询费用;严禁挪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八条 强化责任追究。项目负责人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且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较严重的,收回违规使用的经费,暂停使用或收缴剩余经费;对违反财经纪律及相关管理办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存在争议及未尽事项由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议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