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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8-07 发布人: 超级管理员

1.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2.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并认真书写医疗文书。

3.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

4.经初诊认为本专业疾病,首诊医师应根据病情对患者进行治疗或收住院。如诊断或治疗有困难时,应请上级医师会诊或进行疑难病例讨论。

5.经初诊认为非本专业疾病,首诊医师应将患者安排到专科就诊或(如急诊)请专科会诊。

6.对急、危、重症患者,首诊医师应积极组织抢救。如非本专业疾病,边抢救边嘱托其他工作人员请专科医师会诊。必要时通知医务部(总值班),调集院内相关人员,进行救治,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者负责主持抢救治疗。

7.凡需住院患者,首诊医师负责与相关疗区联系。患者属于多科综合性疾病,应请相关科室会诊,以主要疾病收住相关科室。如意见不一致,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如果各科协商无果,则由首诊医师根据情况决定,同时报告医务部(总值班),各科必须服从。

8.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给接班医师,并向接班医师交待病情,记录齐全方可下班。对于在门诊患者交接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由门诊部协调解决。

9.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以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未完成而延误抢救时机。

10.如果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11.因本院技术条件限制不能收治而需要转院治疗的重症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与接收医院取得联系,协助患者转出。如患方拒绝转院,院方相关医师应充分履行告知责任,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且同意书由院方保存。

12.对于患方不同意入院治疗(抢救)者,院方相关医师应充分履行告知责任,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且同意书由院方保存。

13.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各相关科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