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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8-07 发布人: 超级管理员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医院会诊管理工作,提高会诊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科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际间会诊。

第三条 临床科室凡不能明确诊断或确定治疗方案的疑难、危重病例,均应申请会诊。

第四条 除全科会诊外,申请其他会诊必须填写会诊申请单。在申请单中应注明病史摘要、检查结果、会诊原因、邀请科室(医生)、会诊类别和会诊时间,并由三级医生签名盖章。

第五条 会诊医生资质要求。

(一)承担会诊任务的医生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个别科室因工作需要高年资主治医师承担会诊任务的需向医务部申请。

(二)承担科间会诊、急会诊任务的医生应为病房坐班医生,或由应邀科室主任指派其他非值班医生前往。

(三)承担全院会诊、院际间会诊任务的医生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根据病情需要提请会诊的科室可以邀请指定医生进行会诊。

第七条 会诊医生职责。

(一)仔细阅读病历资料。

(二)询问相关病史,并完成专科体格检查。

(三)认真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名盖章。

(四)必要时与患者医疗组医生进行沟通。

第八条 会诊医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

章 科间会诊

条 所谓科间会诊是指发生在同一个院区范围内不同科室之间的会诊。

条 普通会诊。

(一)凡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涉及其他学科,且在本科室无法解决者,均应进行科间会诊。

(二)48小时内完成。

(三)应邀科室会诊医师完成会诊的过程中要求提请科室医疗组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陪同。

第十条 急会诊。

(一)住院部急会诊。

1.白班期间请求急会诊时,医疗组医生在请示医疗组负责人后可直接联系应邀科室,口头报告病情,同时开具会诊申请单。

2.夜班、节假日期间请求急会诊时,经值班医师同意后可直接联系应邀科室,口头报告病情,同时开具会诊申请单。

3.应邀科室会诊医生在接到急会诊请求后10分钟内应到达会诊地点。

(二)急诊急救中心急会诊。

1.凡是急诊独立值班的科室,均可通过电话联系相关科室住院部值班医师急会诊。

2.应邀科室会诊医生应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

3.会诊医生签署会诊意见的时间应精确到分钟。

第十条 科室主任或医疗组负责人应对会诊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在会诊工作中禁止以下情况发生:

(一)电话会诊、不填写会诊意见的口头会诊。

(二)未经诊查患者而出具会诊意见。

(三)不具备会诊资质的医生代人会诊、代人签名。

章 全院会诊(多学科会诊)

十四条 所谓全院会诊主要是指发生在同一个院区范围内需要3个及3个以上科室共同完成的会诊。

十五条 对于经过全科会诊、科间会诊仍难以解决诊断、治疗相关问题的患者,应提请全院会诊。

十六条 全院会诊应经科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提前1至2天向医务部提交申请单,同时提供病情摘要,提出拟通过会诊解决的问题。

十七条 全院会诊由医务部负责组织联系。

十八条 全院会诊由医务部人员主持,由医疗组主治医师汇报病历。

十九条 医疗组主治医师负责在《科室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做好会诊记录,并请科室主任或医疗组负责人、各位会诊专家和医务部人员签字盖章。整理后的会诊意见记录于病历中。

第二十条 科室主任和医疗组负责人应对会诊意见和建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章 其  

十一条 本制度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