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2.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经过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3.应结合医疗机构的情况,根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原则上不能低于省级目录标准,并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应根据医疗机构抗菌谱定期调整分级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上述授权均需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授权后要进行动态评估,不适应的要进行调整。
5.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按年度)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6.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和医师处方权限管理,要从临床工作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科室诊疗需要,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地授予不同岗位医师不同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切实发挥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作用。要合理确定不同科室不同处方权限医师数量,处方权限向临床一线医师倾斜,避免医师外出等情况下影响抗菌药物处方的开具。不得将抗菌药物处方权限作为身份地位象征、权力象征授予无关人员。
7.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按程序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8.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9.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
(3)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补办审办手续并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手续。
10.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应由我院内部授权,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11.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