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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8-07 发布人: 超级管理员

为了规范我院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2.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 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5)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 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7)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4. 医师执业注册需本人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网页申请注册或变更(https://cndocsys.cn/home/index

5.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 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3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健委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6. 各临床科室因教学、培训、研究生学习等需要注册的由科室主任签字提申请,并注明原因;规培学员由规培管理办公室统一提交学生注册名单,由医务部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

7.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8.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 受刑事处罚的;

(3)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 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 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6)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7)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8) 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9)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 本人主动申请的;

(11)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9.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 调离、退休、退职;

(2) 被辞退、开除;

(3)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10.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1.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2.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5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13.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医务部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