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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8-07 发布人: 超级管理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为了保证我院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合法性,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

第三条 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由医务部负责。医疗科室主任对于本科室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具有监管职责。

第四条 医师取得执业证书并完成注册,执业地点为“北华大学附属医院”,方可在我院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将执业地点注册为“北华大学附属医院”:

(一)新入职和新调入的编内医师。

(二)新入职的聘用制医师。

(三)科室或医院返聘人员

(四)参加北华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部不予协助办理注册手续: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务部对于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准予注册: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

(二)“三基训练”考核成绩合格者;

(三)《处方管理制度》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

(四)所在医疗科室考核成绩合格者。

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部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条 医技人员参照上述医师相关条款管理。未尽事宜以医务部最终解释为准。

第十条 未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严禁独立执业。

第十条 罚则。

(一)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科室和(或)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二)如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则交由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三)如导致医疗投诉或医疗纠纷,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制度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